根据新《环保法》的规定,公民享有以下权利:
获取环境信息权
公民有权依法获取环境信息,包括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参与环境保护权
公民有权参与环境保护活动,包括参与国家环境管理、对污染破坏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监督环境保护权
公民有权监督环境保护工作,包括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举报。
享受良好环境权
公民有权在良好、适宜、健康的环境中生活,包括宁静权、日照权、通风权、眺望权、清洁水权、清洁空气权、优美环境享受权等。
提起诉讼权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环境使用权
公民有权依法使用环境资源,包括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收益等。
环境保护相邻权
公民有权基于环境保护的客观要求,在一定范围内享有相邻关系中的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
环境人格权
公民有权以环境资源为媒介,享有身心健康权,包括生态价值和美学的价值。
这些权利保障了公民在环境保护中的参与、知情、监督和受益,确保公民能够在一个健康、安全、舒适的环境中生活。同时,这些权利也要求公民履行相应的环境保护义务,共同维护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