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问责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无过错责任原则

污染者无论有无过错,只要其行为导致环境污染并造成损害,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果关系的推定

在环境污染纠纷中,推定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污染者需要承担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

如果环境污染是由第三人的过错所致,污染者不能因此免除责任,而应与第三人一起向受害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责任区分

当存在多个污染者时,他们之间应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来划分各自的责任份额。

问责主体和客体

环保问责的主体是指执行问责的机构或人员,客体则是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

问责范围和程序

问责的范围包括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

问责的程序则涉及依照一定程序对环保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审查,并要求承担相应的否定性结果。

这些特点共同构成了环保问责制度的框架,旨在确保环境保护责任的落实和环境污染的有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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