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相较于原法,主要变化包括:
章节结构的变化
新《环保法》由原来的6章47条修订为7章70条,增加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一章,未改的条款仅有2条。
立法目的的调整
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增加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并将原“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修改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总体要求的更新
第四条总体要求中,将保护环境作为国家基本国策予以规定,并将原“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修改为“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新制度的完善
环境监测制度:第十七条建立了环境信息共享机制,要求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明确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
政府监督管理责任:新法增加“监督管理”一章,强化监督管理措施,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
法律责任的加强
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完善了生态保护红线、污染物总量控制等制度,建立了按日连续计罚、限产停产等罚则。
公众参与的保障
设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明确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环境信息。
其他重要修订
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科学确定符合国情的环境基准。
完善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
这些变化体现了新《环保法》在加强环境保护、促进可持续发展、提高公众参与度等方面的立法精神和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