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拟定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行政规章;
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方、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
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
制定并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
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省际环境污染纠纷;
组织和协调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
组织开展全国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发布;
负责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备案工作;
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制定和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按国家规定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
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
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指导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
管理全国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
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
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负责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拟定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
对核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核承压设备实施安全监督;
负责总局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
组织开展全国环境保护系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综上所述,环保部门负责的事务涵盖了环境保护的方方面面,从政策制定、污染防治、资源开发利用监督,到环境监测、信息统计、法规执行、国际合作等多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