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门的工作内容非常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包括制定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行政规章,以及受国务院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包括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
落实国家减排目标,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科技工作,包括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国际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
环境管理和监督,包括制定并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
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包括协调省际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
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国家环境监测网和全国环境信息网。
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包括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内部管理和人事管理,包括总局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组织开展全国环境保护系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这些工作旨在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确保人类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共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