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的环保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总则
环境保护是基本国策,制定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应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开发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保护环境,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和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
执行国家对环境保护的优惠政策,鼓励开展环境科学研究和资源、能源的综合利用。普及环境保护知识,培养环境科学技术人才,提高全民环境意识。
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负责本辖区的环境质量,协调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制定保护环境的措施,组织环境的综合治理,处理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
市、区(县)环境保护局是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或奖励。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对污染和损害环境的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环境保护规划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同步推进,协调发展。
环境保护规划应当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污染防治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不得干扰、损害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环境,并对其行为所产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损害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依法主动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和改善环境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市环境监察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
法律责任
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公众参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检举、控告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