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环保法包括:
《田律》:
战国时期的秦国颁布,是最早的“环保法”之一,规定春天不能砍伐树木、堵塞河道、焚烧秸秆等。
《伐崇令》:
周文王时期颁布,是世界最早的环境保护法令之一,规定不得毁坏房屋、填埋水井、砍伐树木、伤害牲畜等。
《野禁》和《四时之禁》:
周代制定的保护自然资源的法令。
《周礼》中的“城市卫生管理局”:
负责清除城市街道上的垃圾,保持城市环境清洁。
《唐律疏议》:
唐代法律,规定不能随便倒垃圾,有关管理部门如果没有履行职责,将同样获罪。
《成吉思汗法典》:
包含对草原、马匹、水源的保护规定,如禁止在草原挖坑、失火者全家处死等。
《礼记》:
规定春天不能捕幼虫幼兽,夏天下不能乱捕鱼等。
《韩非子》:
记载商朝时期法律,禁止在街道上乱扔灰烬等垃圾。
《秦律·田律》:
秦朝法律,详细规定了春天不准砍伐林木、不准堵塞水道、不准焚烧草木等。
《唐律·杂律》:
唐代法律,规定失火及非时烧田野者受罚,毁伐树木庄稼者按盗论罪。
《天盛律令》:
西夏政权法律,规定沿河所植树木不得砍伐。
这些法律和规定体现了古代社会对环境保护的重视,通过限制和禁止某些行为来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