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环保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船舶污染防治监管
细化扩充船舶污染防治监管要求,新增船舶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控制区、污染危害性货物托运人义务、船舶有害材料清单、船舶靠港使用岸电等规定。
压载水规定
转化《压载水公约》中关于压载水和沉积物处理的部分要求,船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压载水和沉积物进行处理处置,严格防控引入外来有害生物。
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规定
明确污染危害性货物托运人的义务,编制污染应急预案,淘汰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船舶,减少温室气体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船舶防污设备和器材
船舶必须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其结构与设备应当能够防止或者减轻所载货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海上交通安全
船舶应当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因碰撞、触礁、搁浅、火灾或者爆炸等引起的海难事故,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
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制度
国家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制度,建立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船舶污染物处理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必须备有足够的用于处理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编制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并配备相应的溢油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
环保措施的实施与监督
合同双方应履行环保责任,实施环保措施,并进行监督,确保船舶的环保要求得到落实。
陆源污染物整治
综合整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强化海洋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注重海洋生态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海洋环境监测体系。
海洋生态保护
保护海洋生物,禁止乱捕乱杀,保护海洋植物,植物可以净化海水。
环保指标体系
建立科学的指标体系,实现海洋环境的持续改善,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维护人与海洋的和谐生存。
这些要求旨在确保船舶在海洋运输过程中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