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的主要业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拟定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制定行政规章,受国务院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定国家环境保护规划。
污染防治:
拟定并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生态环境监督:
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
环境管理:
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负责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备案工作,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报国家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国家环境状况公报,定期发布重点城市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
环境执法:
指导、协调解决各地方、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省际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国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环境科技发展:
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全国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环境监测与信息化:
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国家环境监测网和全国环境信息网,组织对全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新闻出版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国际合作与交流:
拟定国家关于全球环境问题基本原则,管理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参与协调重要环境保护国际活动,参加环境保护国际条约谈判,管理和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国内履约活动,统一对外联系,管理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合作。
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
负责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拟定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核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核承压设备实施安全监督。
内部管理与人事:
负责总局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组织开展全国环境保护系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其他事项: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综上所述,环保局在环境保护方面承担多方面的职责,涉及政策制定、污染防治、生态环境监督、环境管理、环境执法、科技发展与信息化、国际合作与交流、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内部管理与人事等多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