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拆除环保设施的罚款金额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具体金额如下:
一般情况
擅自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时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特定设施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其他相关规定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建议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拆除或闲置环保设施前,务必提前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以避免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