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公众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获取环境信息权
公众有权获得行政机关持有的环境信息,包括主动公开的相关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参与环境保护权
公众有权参与环境保护活动,例如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中,建设单位应充分征求意见。
监督环境保护权
公众有权举报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以及行政不作为。
社会组织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投诉权
公众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投诉环境违法行为。
表达权和建议权
公众有权对环境政策和措施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知情权
公众有权了解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
监督权
公众有权监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否依法履行职责。
接受环境教育权
公众有权参加政府和社会组织举办的环境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和能力。
这些权利保障了公众在环境保护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助于激发公众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生态文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