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的环保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几部:
《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24年3月27日通过)总则:
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原则、义务和责任。
适用范围: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政府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并加大财政投入。
公众参与: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事业,支持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依法从事公益活动。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未提供具体通过时间,假设为2024年)适用范围:
适用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包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废物、船舶垃圾等。
防治原则: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的原则。
政府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负责,开展无废城市建设。
部门职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 (1993年12月29日通过,1997年修订)总则:
明确环境保护的目标、原则、义务和责任。
适用范围: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政府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方针,强化环境监督管理。
规划与政策:将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
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江苏省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条例》 (2007年11月5日通过)城市环境综合整治:
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建设烟尘控制区、环境噪声达标区等。
污染防治: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清洁生产工艺: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
“三同时”制度: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执行防治污染以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这些条例共同构成了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框架,旨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