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职责主要由 环保部门负责,包括中央和地方的各级环保机构。具体来说: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
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部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拟订国家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
监督管理国家减排目标的落实,制定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
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查,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等工作。
地方环保部门
包括污染控制科、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测站、生态科、办公室、开发科等。
综上所述,环保职责涉及多个层级和部门,从中央到地方,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法律规定,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