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的职能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政策规划与制度建设
拟定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行政规章。
受国务院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拟定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国家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
生态环境的监督与保护
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监督检查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
组织协调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
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
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环境保护工作,监测环境质量,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处罚。
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表,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监督管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负责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
应急与事故处理
负责环境监测、评估、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对环境污染进行监管和管理。
组织调查处理全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组织开展全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监测与信息公开
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国家环境监测网和全国环境信息网。
国际合作与交流
管理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参与协调重要环境保护国际活动,参加环境保护国际条约谈判,管理和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国内履约活动。
环境督察与执法
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对核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宣传教育与科技工作
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科普工作,提高公众环保意识。
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全国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
其他职责
负责总局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综上所述,环保局的职能范围涵盖了环境保护的各个方面,从政策制定、监督执法到科技发展和国际合作,确保生态环境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