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测评测点的数量根据不同的评价等级和项目类型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些具体的规定和示例:
房间使用面积与检测点数量
当房间使用面积小于50平方米时,应设1个检测点。
当房间使用面积大于100平方米时,应设3至5个检测点。
当房间内有2个及以上检测点时,应取各点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房间的检测值。
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网
截至2014年底,全国“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网”覆盖338个城市,有1436个监测点位。
“十四五”期间,点位数量将从当前的1436个增加至近1800个,实现地级及以上城市和国家新区全覆盖。
扬尘在线监测点
一级评价项目,监测点应包括评价范围内有代表性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不少于10个点。
二级评价项目,监测点应包括评价范围内有代表性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不少于6个点。
三级评价项目,如果评价范围内已有例行监测点,则可不再安排监督,否则,可布置2至4个监测点。
大气环境质量现状监测
一级评价项目,监测点数不应少于10个。
二级评价项目,监测点数不应少于6个。
三级评价项目,如果评价区内已有例行监测点,则可不再安排监督,否则,可布置2至4个监测点。
机动车环保检测点
例如,南京市有5家机动车环保检测单位,每个单位通常设有多个检测点,具体数量未详细列出。
这些规定和示例提供了不同场景下环保测评测点数量的参考,但实际应用中可能需要根据具体项目需求、地形、污染源分布等因素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