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的八项权力包括:
环境行政许可权:
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固体废物跨区域转移许可文件核发等环境行政许可事项。
环境行政评审权:
包括推荐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省(市、县)、环境友好企业、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以及环境政绩考核等环境行政评审事项。
环境执法权:
包括环境保护行政监督检查、违法案件查处、环境纠纷调处等环境执法事项。
排污收费权:
包括排污费的核定、减免、稽查等排污收费事项。
环境监测权:
包括环境质量例行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委托性监测等环境监测事项。
环保资金项目分配权:
包括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分配、环境保护能力建设经费补助项目确定等环保资金项目分配事项。
物资(设备)采购权:
涉及环保相关的物资和设备采购。
干部人事工作权:
涉及环保部门干部的选拔、任免等人事管理工作。
这些权力涵盖了环保行政许可、评审、执法、收费、监测、资金分配、物资采购及人事管理等多个方面,确保环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