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税的征税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四大类:
大气污染物:
涉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导致大气污染的物质。
水污染物:
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等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的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
固体废物:
涉及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被抛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品。
噪声:
特指工业噪声,即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设备产生的超过国家规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此外,环保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上述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包括个人。
一些特定情况下的排放不征收环保税,例如:
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在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处置固体废物的。
规模畜禽养殖场依法对畜禽养殖废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
环保税的计税方式主要根据污染物的种类及排放量来确定,采用“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征收,环保检测,信息共享”的征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