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双罚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省市环保部门与县区政府等额扣减财政资金
唐山市:每处罚一起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市政府等额扣减企业所在县(市、区)财政资金,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临沂市:市环保部门每处罚1起企业环保违法行为,等额扣减企业所在县区、开发区财政资金,市财政部门每半年对有关县区、开发区下达双罚金体制结算文件。
聊城市:市环保部门依法处罚一起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同时等额扣减企业所在县级财政资金,由市财政部门通过财政体制结算,统筹用于全市生态环保工作。
处罚违法企业及其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
广东省:在对单位处以罚款的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视不同情况处以上一年度其本人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五十的罚款。
重庆市:对环境违法企业法人实行“双罚制”,即不仅处罚违法企业,还处罚企业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
对环评文件存在质量问题的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实施“双罚制”
生态环境部门:对环评文件存在质量问题的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实施“双罚制”,包括警告、罚款、列入失信“黑名单”或限期整改名单等。
针对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法律制裁手段
丰富多样的法律制裁手段:包括警告、核减碳排放配额、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消检验检测资质、禁止从事相关业务、责令停产整治等,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和禁止从事相关业务。
这些双罚机制的实施,旨在通过经济手段和行政处罚,强化企业和地方政府的环保责任,促进环境执法的严格性和有效性,从而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