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门的审批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表必须依照规定程序报环保部门批准。环保部门履行的是第一审批权。

排污许可证发放权

一切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要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环保部门对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国家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必须按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污。

环保设施验收权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制度,防治污染的设施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限期治理项目的验收权也只能由环保部门具体行使。

特殊性质建设项目的审批权

涉及核设施、绝密工程等具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直接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跨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的审批权

对于跨越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提交至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高层级审批或授权项目的审批权

那些由国务院直接审批或经国务院授权给相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也归属于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审批权限内。

省级和设区市级环保部门的审批权

除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外,存在重大生态环境不利影响的项目环评原则上应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原则上仅可将部分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具体工作授权给区县生态环境部门,不得将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具体工作授权给区县生态环境部门。

下放环评审批权限

环保部曾下放部分环评审批权限,主要是基础设施类和环境影响较小的项目,如分布式燃气发电、城市快速轨道交通、扩建民用机场、抽水蓄能电站等。同时,环保部继续保留对产能过剩项目、存在较大环境风险、对生态影响突出项目的环评审批权限。

这些审批权的设置旨在确保环境保护的有效实施,同时兼顾行政效率和项目建设的实际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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