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污染罪可以订的罪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污染环境罪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于生产等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况。

环境监管失职罪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务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

这些罪名的设立旨在严厉打击各种破坏环境的行为,以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和公共利益。在判断是否构成上述罪名时,需要综合考虑污染物的类型、排放量、排放方式以及由此引发的环境损害后果等多方面因素。同时,如果某一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将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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