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主要负责以下方面的工作:

拟定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并制定行政规章。受国务院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定国家环境保护规划。

防治环境污染:

包括工业生产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产生的噪声、振动、恶臭和电磁微波辐射等,交通运输活动产生的有害气体、废液、噪声,海上船舶运输排出的污染物,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使用的有毒有害化学品,城镇生活排放的烟尘、污水和垃圾等造成的污染。

防止环境破坏:

防止由建设和开发活动引起的环境破坏,包括防止由大型水利工程、铁路、公路干线、大型港口码头、机场和大型工业项目等工程建设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农垦和围湖造田活动、海上油田、海岸带和沼泽地的开发、森林和矿产资源的开发对环境的破坏和影响,新工业区、新城镇的设置和建设等对环境 的破坏、污染和影响。

保护自然环境:

包括对珍稀物种及其生活环境、特殊的自然发展史遗迹、地质现象、地貌景观等提供有效的保护。同时,还包括城乡规划,控制水土流失和沙漠化、植树造林、控制人口的增长和分布、合理配置生产力等。

保护人类居住环境:

使之更适合人类工作和劳动的需要,包括人们的衣、食、住、行、玩的方方面面,都要符合科学、卫生、健康、绿色的要求。

保护地球生物:

包括物种的保全,植物植被的养护,动物的回归,生物多样性,转基因的合理、慎用,濒临灭绝生物的特别、特殊保护,灭绝物种的恢复,栖息地的扩大,人类与生物的和谐共处等。

环境监测与管理:

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国家环境监测网和全国环境信息网,组织对全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环境污染防治:

制定并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环境执法与监督:

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

国际合作与交流:

管理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参与协调重要环境保护国际活动,参加环境保护国际条约谈判,管理和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国内履约活动,统一对外联系。

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

负责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拟定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核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环境宣传教育:

指导和协调全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协同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编制大、中、小学和成人教育的环境教育大纲并确定环境教育教材及课程设置,指导其他部门在有关各类院校开展环境教育工作。

环境科技与发展:

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全国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内部管理与人事:

负责总局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组织开展全国环境保护系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处理涉外事务:

受国务院委托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负责与环境保护国际组织联系工作。

综上所述,环保局的工作范围广泛,涉及环境保护的各个方面,旨在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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