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厅作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单位,其主要负责的项目包括:
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地方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
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
开展环境监测和统计,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协调解决跨区域和全球性的环境问题,推动环保产业发展。
监督和管理企业的污染排放行为,开展环境质量评价和生态保护,组织开展环保科技研究和环保国际合作。
制定环保政策、规划和标准,监督和管理企业的污染排放行为,开展环境质量评价和生态保护,组织开展环保科技研究和环保国际合作。
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地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承担落实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省级资金安排的意见,审批、核准全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全省排污费的征收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
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
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地方核安全和辐射安全政策、规划,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
负责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省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许可制度,负责对清洁生产实施监督。
提出国际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全省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履约活动,统一对外联系,管理全省环保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协管设区的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人,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这些职责涵盖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各个方面,包括政策制定、规划实施、监督管理、科技研究、国际合作、宣传教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