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的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环境污染防治:
负责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标准,防治由生产和生活活动引起的环境污染,包括工业生产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恶臭和电磁微波辐射等。
生态保护:
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环境保护工作,湿地环境保护和荒漠化防治工作。
环境监测:
进行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控,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国家环境监测网和全国环境信息网。
环境法规制定与执行:
拟定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行政规章,监督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参与重大经济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科研与教育:
开展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负责环境保护教育和宣传工作。
环境管理:
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方、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
国际合作与交流:
管理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参与协调重要环境保护国际活动,参加环境保护国际条约谈判,管理和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国内履约活动。
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
负责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拟定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
环境标准制定:
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发布,负责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备案工作。
环境信息化建设:
组织编报国家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国家环境状况公报,定期发布重点城市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
环境执法与稽查:
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国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环境科技与发展:
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全国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
公众参与:
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这些职能共同构成了环保部门的整体工作框架,旨在通过综合性的措施和手段,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