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厅(生态环境厅)主要负责 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地方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
组织拟订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环境监测和统计,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协调解决跨区域和全球性的环境问题,推动环保产业发展。
监督和管理企业的污染排放行为,开展环境质量评价和生态保护,组织开展环保科技研究和环保国际合作。
制定环保政策、规划和标准,监督和管理环境保护行业,协调各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
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全省重大环境问题,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地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
落实全省污染物减排工作,组织制订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地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负责环境保护投资管理,提出全省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负责全省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受省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全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负责全省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生态保护工作,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全省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负责全省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核安全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和技术标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负责全省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监督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类环境标准,贯彻执行国家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制定全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开展全省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管理环境保护科技成果并推广应用,组织开展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开展全省环境保护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协调省内重要环境保护国际活动和区域合作,管理全省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负责与环境保护国际组织的联系工作。
组织指导和协调全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和计划,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承担省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建议:
环保厅的具体职责和分管内容可能会因地区和时间的不同而有所调整,建议查阅最新的官方文件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环保厅的工作涉及多个方面,需要各部门之间的紧密协作和配合,以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