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工作由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的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也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具体来说,环保部门包括环资委、环保组、国资委、环保部、环保厅、环保局、环保所、环境监测站、环保研究所等,而地方环保部门则包括污染控制科、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测站、生态科、办公室、开发科等。
综上所述,环保工作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包括中央和地方的各级环保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和军队环保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