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环保部门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执行
贯彻环境保护法律、条例和规定,积极宣传环境保护的方针和政策,普及环保知识。
督促指导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落实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
环境保护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拟定本镇的环境保护规划和工作计划,报政府批准后督促实施。
编制并组织实施全镇环境保护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区域环境保护规则。
污染源管理
了解和掌握本镇范围内的污染现状及治理情况,建立污染源档案。
对全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严格初审并及时上报审批,项目建成后配合市、区环保部门进行验收。
督促本镇范围内的污染防治和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对治理设施的运转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环境监测与监理
负责全镇大气、水体、噪音、土壤及城镇的环境保护工作。
监督管理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噪音、振动、恶臭、放射性及电磁辐射等污染的防治。
组织环境执法、污染治理、排污情况检查及各类专项环境调查工作。
环境投诉与纠纷处理
及时处理好群众来信来访,做好污染纠纷的调解和污染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调解辖区内环境污染和生态保护破坏纠纷,协助处理突发环境事件。
自然生态环境保护
负责监督管理全镇自然生态环境,农业环境以及自然、人文遗迹环境的保护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濒危物种保护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土壤沙化、生态失调等项工作。
环境统计与信息发布
负责全镇环境统计、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编报全镇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质量公报和环境统计公报。
农村环境保护
制定和实施农村环境保护规划,包括农村环境保护目标、政策、措施等。
组织实施对农村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包括水质、大气、土壤、噪音等方面的监测。
组织推动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工作,包括对农村固体废弃物、农村污水处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等进行管控和修复。
环境执法监督
对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执法监管。
国际合作与交流
开展与国际组织和外国机构的环保合作与交流,推广农村环保技术和经验。
这些职责涵盖了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执行、污染源管理、环境监测与监理、环境投诉与纠纷处理,到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统计与信息发布、农村环境保护、环境执法监督以及国际合作与交流等多个方面,确保乡镇环保部门能够全面履行其环境保护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