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执法是指环境行政执法主体依法享有环境管理权的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手段对环境行政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的环境行政行为,并进行其他环境监督管理的活动。环保执法的主要形式包括:
环境行政处罚
警告:对行政违法者进行批评教育、谴责和警戒,是最轻的行政处罚形式。
罚款:根据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强制行政违法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款项。
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对擅自拆除或闲置防治污染设施、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企业,责令其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对防治污染设施未建成或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企业,责令其停止生产或使用。
责令停业、关闭:对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的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
环境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依法对环境行政相对人确定或设置某种权利义务的执法行为。
排污收费
根据法律规定,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征收费用,以经济手段促进企业减少污染排放。
现场检查
环保执法部门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确保其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和排放要求。
“三同时”验收
对建设项目中的防治污染设施进行验收,确保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限期治理
对存在环境问题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治理,确保其在规定时间内达到环保标准。
调查取证
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为处罚提供依据。
环境行政强制执行
对不履行环保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采取强制措施如罚款、强制拆除等。
环境行政鼓励
对在环保方面表现突出的企业或个人给予奖励或表彰,鼓励环保行为。
环境行政准司法行为
在某些情况下,环保执法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类似司法程序的行为,如行政裁决、行政调解等。
环境行政监督检查
对企业和单位的环保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其遵守环保法律法规。
环保执法的目的是确保各类企业和单位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落实环保措施,从而保护生态环境。执法过程中应严格遵循法定职权和程序,确保公正、公平、公开。同时,应注重预防和教育,通过多种手段促进企业和个人自觉遵守环保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