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环保督察主要检查以下几个方面:
地方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履职情况,包括是否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解决突出环境问题、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情况等。
辖区内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处理情况,包括中央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突出环境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生态环境质量呈现恶化趋势的区域流域以及整治情况,重点检查环境质量恶化的区域和流域的整治进展。
对人民群众反映的生态环境问题立行立改情况,督察地方对人民群众反映的环境问题的响应和处理效率。
生态环境问题立案、查处、移交、审判、执行等环节的非法干预情况以及不予配合等情况,确保环保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企业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包括企业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排污口设置、污染物排口情况、应急响应等方面的检查。
地方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严格责任追究等情况,确保环保责任的有效落实。
其他需要督察的生态环境保护事项,根据具体情况可能会增加新的督察内容。
这些检查旨在督促地方党委和政府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