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环保督察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督察省级党委和政府是否落实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包括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环境保护计划和规划的落实情况、环境监管执法能力保障情况等。
突出环境问题及处理情况
重点检查环境质量呈现恶化趋势的区域流域及整治情况,特别是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突出环境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如偷排偷放、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等。
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
督察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环保方面的责任落实情况,包括环保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以及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严格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
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
检查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建筑垃圾规范处置情况,以及环境基础设施如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企业污染源执法检查
调查企业生产设施、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情况,检查原材料、中间产品、产品的类型、数量及特性等情况,以及污染治理设施的类型、数量、性能和管理维护情况。
应急响应和污染排放情况
检查排污单位是否编制了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否配置完备的应急处置设施,以及污染物排放口的类型、数量、位置和排放情况。
其他相关内容
包括监测环境质量、排污许可证管理、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与监察、环境违法行为查处、环境治理与修复等工作。
通过这些内容,省级环保督察旨在推动地方党委和政府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