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过环保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颗粒物排放
新建燃煤锅炉:颗粒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30mg/m³。
新建燃油锅炉:颗粒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20mg/m³。
新建燃气锅炉:颗粒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20mg/m³。
生物质蒸汽锅炉:颗粒物排放应少于10mg/m³。
二氧化硫(SO2)排放
新建燃煤锅炉: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不得超过200mg/m³。
新建燃油锅炉: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不得超过100mg/m³。
新建燃气锅炉: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不得超过50mg/m³。
生物质蒸汽锅炉:二氧化硫排放应几乎为零。
重点区域燃煤锅炉: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不得超过35mg/m³。
氮氧化物(NOx)排放
新建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200mg/m³。
新建燃油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200mg/m³。
新建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150mg/m³。
生物质蒸汽锅炉:氮氧化物排放不应超过50mg/m³。
重点区域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50mg/m³。
水环境污染物排放
废水PH值需达到标准要求。
废水COD浓度应不大于100mg/L。
废水中氮浓度应控制在20mg/L以下,磷浓度应控制在2mg/L以下。
管理与维护
锅炉房必须建立严格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环保设施,并定期维护保养,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和达标排放。
燃气锅炉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控制和减少NOx的排放。
锅炉及其系统要配备符合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规定的计量装置,并记录相关数据。
废气处理
燃气锅炉运行产生的废气需进行有效处理,包括烟囱高度调整、废气排放控制装置和脱硫装置等。
能效标准
锅炉设计文件中应标明锅炉设计热效率和大气污染物初始排放浓度。
新建、改建、扩建政府采购项目应选用列入高效锅炉推广目录或能效达到技术规范中目标值的锅炉产品。
这些要求旨在减少锅炉运行过程中对环境的污染,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促进可持续发展。锅炉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这些标准,确保锅炉系统的环保性能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