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未批先建的罚款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具体如下: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
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参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的规定,具体的罚款标准还可以进一步细化:
违法行为类型: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判定标准值为7.5%;
建设生产情况: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的,其判定标准值为5%;
是否及时整改:拒不停止建设的,其判定标准值为5%。
综上所述,环保未批先建的罚款金额主要根据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比例来判定,范围在总投资额的1%至5%之间,具体罚款金额还会受到违法情节、危害后果及后续整改措施等因素的影响。同时,对于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行为,罚款金额为五万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