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处罚步骤如下:
立案
环境执法机构审查环境违法行为,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取证
环境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
需要监测的,由环保部门组织监测。
告知
环保部门向当事人发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还应发送听证告知书。
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在收到告知通知的7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
收到听证告知的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初步审查
环境执法机构对5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提出意见,送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审查,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5万元以下(含5万元)罚款的案件,由环境执法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局行政复议和处罚案件审议小组对初步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形成行政处罚决定。
5万元以下(含5万元)罚款的案件,由环境执法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保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
备案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以上步骤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环保法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