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组织通常拥有以下权利:
监管权力
环保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以确保其遵守环境保护法规。
环保部门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包括污染物排放情况、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等。
在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时,环保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可以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权力
警告:对于轻微的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可以给予警告,提醒并督促违法者改正行为。
罚款:对于较为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可以依法对违法者进行罚款,罚款数额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确定。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在特定情况下,环保部门可以没收违法者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以防止其继续从事环境违法行为。
责令停产停业:对于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企业,环保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产停业,以消除环境污染源。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对于严重违法的企业或个人,环保部门可以暂扣或者吊销其相关的许可证或执照,从而阻止其继续从事可能对环境造成危害的活动。
其他权力
制定和执行环境保护规划和政策。
推广和应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
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国际合作等。
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许可权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表必须依照规定程序报环保部门批准。
环保部门对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国家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必须按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污。
验收权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制度,防治污染的设施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限期治理决定由政府下达,但验收权只能由环保部门具体行使。
收费权
根据《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环保部门有权向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征收排污费。
这些权利使得环保组织能够有效地履行其职责,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建议环保组织充分利用这些权利,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活动,推动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