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应缴纳环保税的主要对象包括:

1. 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2. 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

3. 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应税污染物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或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则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因此不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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