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罚款依据什么规定

环保罚款的依据主要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法规和规章。具体包括: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的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下罚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明确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给予环境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涉及环境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

根据具体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可能还会涉及其他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

综上所述,环保罚款的依据主要是《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法规和规章,具体罚款金额和处罚措施会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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