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违法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向环境中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具体指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未批先建,即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或者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未重新报批或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
未验先投或验收弄虚作假,即在建设项目竣工后未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无证排污,即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排放污染物的。
未按规定使用清洁能源。
私设暗管排污,即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暗管排放污染物的。
违法处置、倾倒、贮存危险废物等。
自动监测设施不规范运行或弄虚作假,即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自动监测设备未联网、未正常运行的。
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即未按照规定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导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
超标排放污染物,即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未按规定自行监测,即未按照规定进行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检测记录的。
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还可能构成环境污染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严重污染环境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建议企业和个人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预防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