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政策中,如果企业因环保不达标被要求停工停产,通常涉及以下几种政策:
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60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
停业、关闭
如果情节严重,经有批准权的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责令停业、关闭。
罚款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还可以依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经济补偿
公司因环保不能生产的情况下,员工应当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来进行处理,一般按照员工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待遇,不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不足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工资。
“一园一策”、“一厂一策”
生态资源部门禁止生态环境保护“一刀切”的工作意见,对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工业园区及企业要实施“一园一策”、“一厂一策”,并根据具体环境问题采取整改措施,不得一律采取停产整治方式。
这些政策旨在通过法律和经济手段,促使企业积极整改环保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企业应当第一时间积极收集环保手续齐全的证据资料,和相关部门进行协商,确保各项指标达标后重新开始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