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环境保护法》的拘留时间主要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具体拘留时间如下:
一般情况:
对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如果尚未构成犯罪,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情节较重情况:
如果违法行为情节较重,拘留时间将延长至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合并执行:
若多个违法行为合并执行,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
需要注意的是,拘留时间最长为十五日,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延长至二十日。
综上所述,违反环保法的拘留时间一般为 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情节较重的为 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合并执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