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监察部门是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1. 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2. 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 负责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超标排污费和排污水费的征收工作;
4. 负责对海洋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并参与处理;
5. 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
环保监察部门包括环资委、环保组、国资委、环保部、环保厅、环保局、环保所、环境监测站、环保研究所等,地方环保部门主要包括污染控制科、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测站、生态科、办公室、开发科。
建议进一步了解当地环保监察部门的详细职责和联系方式,以便更有效地进行环保咨询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