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合同的种类可以根据不同的分类方式进行划分。以下是主要的分类方式及合同类型:
根据环境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性质的不同
环境行政主体与环境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合同:例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与辖区内的有关单位或个人签订的“门前三包”卫生责任制合同,人民政府与作为内部行政相对人的有关部门领导签订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合同等。
环境行政主体与不属典型意义上的行政相对人的单位或个人之间的合同:例如环境保护公共工程捐助合同,行政主体与其他行政主体签订的环境行政协作合同等。
获环境行政主体授权委托的组织与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合同:例如由环境保护部门同企业签订的污染限期治理协议等。
根据环境行政合同主体的不同
上下级环境行政主体之间或环境行政主体与其内部工作人员以及受其委托代为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或个人之间的合同:例如行政首长责任协议书等。
环境行政主体相互之间签订的合同:例如政府与环境保护部门签订的环境保护承包合同,对同一河流有使用权的不同地方行政机关之间为整治河流而签订的负担整治费用比例的合同等。
环境行政主体与非行政机关的相对人之间的合同:例如环境保护部门同企业签订的污染限期治理协议等。
根据与环境行政主体签订环境行政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范围的不同
内部环境行政合同:涉及环境行政主体内部的工作人员或受其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外部环境行政合同:涉及环境行政主体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的合同。
环保技术合同
这是一种为了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保证施工生产符合环境管理要求而签订的合同。例如,甲方和乙方经友好协商达成的关于环境保护技术的合同。
这些分类方式并不是相互排斥的,一个环保合同可能同时属于多个分类。例如,一个环境保护部门与企业签订的污染限期治理协议,既属于环境行政主体与非行政机关的相对人之间的合同,也可以视为外部环境行政合同的一种。
建议在签订环保合同时,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