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督察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重点督察中央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突出环境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生态环境质量呈现恶化趋势的区域流域及整治情况:
检查环境质量呈现恶化趋势的区域流域及整治情况,推动区域流域环境的改善。
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环保履职情况:
督察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履职情况,检查是否存在环保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
企业生产情况:
包括企业所属行业及主要产品、产品及产能、各线是否存在运营、是否违法建设、是否环评一致、有无新增废气、废水、固废等污染物。
企业环保落实情况:
检查项目是否依法履行环评手续,查看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核实项目的性质、生产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污染治理措施是否与环评及批复文件一致,检查项目投运后是否进行了环保竣工验收,环保竣工验收手续是否完备。
排污口设置及污染物排口情况:
检查排污口(源)的类型、数量、位置,设置是否规范,检查排污口(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方式及排放去向。
应急响应:
检查排污单位是否编制了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否配置比较完备的应急处置设施。
环保设施运行管理情况:
检查污染治理设施的类型、数量、性能,管理维护情况、运行情况、运行记录,是否存在不正常停运情况,是否按规程操作。
环境管理制度的落实:
检查企业是否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严格责任追究等情况。
其他需要督察的生态环境保护事项:
包括中央环保督察自查清单、执法检查重点内容等。
综上所述,国家环保督察旨在全面了解和评估地方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实际情况,确保各项环保政策和措施得到有效执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