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督察局通常设置以下部门:
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保密、安全、档案、财务、后勤等工作。
党委办公室(人事处):
承担党务、纪检、人事等工作。
综合处:
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业务综合协调工作。
督察一处至六处:
分别承担对不同省(区、市)的相关督察工作。
此外,根据具体的环保督察局设置,还可能包括以下部门:
法规与标准司:
负责生态环境法规、政策、规划、标准的制定和监督执行。
科技与财务司:
负责科技支持和财务管理工作。
自然生态保护司:
负责自然生态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工作。
水生态环境司 、 海洋生态环境司、 大气环境司、 土壤生态环境司、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 核设施安全监管司:
分别负责相应领域的生态环境监管工作。
污染控制科、 环境监察大队、 环境监测站、 生态科:
负责具体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监测工作。
建议根据具体的环保督察局职能和需要,进一步细化和调整部门设置,以确保高效、规范地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