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有什么职能

环保局的主要职能包括:

政策规划与制度建设

拟定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行政规章。

受国务院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拟定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国家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

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生态环境的监督与保护

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

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

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

拟定并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

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应急与事故处理

负责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

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

监测与信息公开

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

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

组织建设和管理国家环境监测网和全国环境信息网。

国际合作与交流

管理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

参与协调重要环境保护国际活动。

参加环境保护国际条约谈判。

管理和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国内履约活动。

环境督察与执法

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

组织开展全国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宣传教育与科技工作

负责面向社会各界进行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

开展自然环境教育项目,普及环保知识。

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

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其他职责

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发布国家环境状况公报。

定期发布重点城市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

组织编报国家环境质量报告书。

负责总局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这些职能涵盖了环境保护的各个方面,从政策制定到具体执行,再到国际合作和公众教育,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全面性和系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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