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厅作为省一级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单位,其主要职责包括:
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地方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
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
开展环境监测和统计,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协调解决跨区域和全球性的环境问题,推动环保产业发展。
监督和管理企业的污染排放行为,开展环境质量评价和生态保护,组织开展环保科技研究和环保国际合作。
制定环保政策、规划和标准,负责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等方面的工作,包括水、气、声、土壤等方面的环境保护。
监督和管理企业的污染排放行为,开展环境质量评价和生态保护,组织开展环保科技研究和环保国际合作。
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开展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开展环境保护对外交流合作,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
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综上所述,环保厅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涉及政策制定、规划实施、环境监测、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科技研究、国际合作、宣传教育等多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