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设施的管理主要归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来说,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环保部门包括环资委、环保组、国资委、环保部、环保厅、环保局、环保所、环境监测站、环保研究所等,而地方环保部门则包括污染控制科、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测站、生态科、办公室、开发科等。
当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或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还可能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关闭。
因此,环保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旨在确保环境质量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