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同时”是指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这一制度是中国独创的环境管理制度,最早在70年代初防治污染工作的实践中提出,并在1986年经过修改和完善,由相关委员会联合颁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进行具体规定。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并且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行为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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