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坚持以下原则:
协调发展原则:
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确保在追求经济发展的同时,兼顾环境保护,实现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统一。
预防为主原则:
强调在环境问题发生前采取预防措施,减少环境污染的产生,并对已产生的污染进行积极治理。
污染者治理原则:
要求污染和破坏环境与资源者承担其治理和保护的义务及其责任。
公众参与原则:
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和环境管理,进行群众性环境监督。
损害担责原则:
明确环境破坏和污染的责任归属,要求造成损害者依法承担责任。
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环保法的核心,指导着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定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