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通常包括以下机构和部门:
内设机构
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信息、机要、档案、安全、保密、信访、财务、接待以及后勤保障、政务协调、政务公开、督查督办、绩效管理等工作。
政策法规处(宣教法规科):组织起草与环境保护有关的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执行,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处罚审查、行政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调解工作。
科技监测处(综合科、行政审批服务科):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引进,组织指导环保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项目,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管理、成果申报及推广应用,监督管理国家及省环境标准的执行。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污染防治与总量减排科):负责水体、大气、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和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污染源限期治理工作,负责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环境影响评价处:负责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三同时”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污染防治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污染防治规划,建立和组织实施跨区县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
工业污染监督管理处:负责工业污染源的监督管理。
大气环境监督管理处:负责大气污染的防治和监督管理。
自然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处:负责自然生态环境和农村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直属事业单位
环境监察执法支队:负责环境监察和执法工作。
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环境监测工作。
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负责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
环境应急指挥保障中心:负责环境应急指挥和保障工作。
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负责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环境保护信息中心:负责环境保护信息管理工作。
环境工程评审中心:负责环境工程评审工作。
其他部门
生态环境督察整改科:承担配合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组织协调、交办事项督察督办等工作。
自然生态环境科: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
水生态环境科: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的技术审查及管理工作,加强流域水环境保护。
大气环境科:负责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土壤生态环境科:负责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负责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重金属、化学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这些机构和部门共同协作,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具体机构和部门的设置可能会因地区和时间的不同而有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