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督察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空气质量、水质保护、土壤污染防治、固体废物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监督和管理:
涉及监测环境质量、排污许可证管理、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与监察、环境违法行为查处、环境治理与修复等工作。
重点盯住中央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突出环境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督察组会重点关注这些问题的解决进展和效果。
检查环境质量呈现恶化趋势的区域流域及整治情况:
对那些环境状况正在恶化的区域进行重点督查,并检查其整治措施的落实效果。
督察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环保不作为、乱作为情况:
评估地方政府在环保方面的责任和执行情况,确保其履行环保职责。
了解地方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严格责任追究等情况:
检查地方政府是否将环保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并严格追究环保责任。
企业生产情况和环保落实情况:
包括企业所属行业及主要产品、产能、运营情况,是否违法建设,是否依法履行环评手续,以及环评文件的真实性和一致性等。
督促地方党委和政府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确保地方政府在环保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推动各项环保措施的有效实施。
对地方政府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察:
评估地方政府在环保方面的具体工作成效和责任履行情况。
对地方政府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创新做法进行总结和推广:
鼓励地方政府在环保工作中探索创新,总结有效经验并进行推广。
督查企业治污减霾措施落实情况:
检查企业是否采取了有效的治污措施,如煤改洁政策、污水处理等。
参与处理海洋及生态破坏事件:
对环境监察部门在海洋及生态破坏事件中的现场监督和检查工作进行监督。
通过这些工作,环保督察旨在推动企业和地方政府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