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停产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一条。具体规定如下:
超标排放污染物: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未进行环评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其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包括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也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地方环保法规:
各地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会根据本地的环境特点制定地方法规和规章,这些规定也可能成为环保关停的依据。
综上所述,环保停产的依据主要是《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规,结合地方实际情况,环保部门可以对违反环保法规的企业采取停产、限制生产、整改等措施,并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